大病救助政策旨在为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提供有限援助和优惠医疗,具体措施包括: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分类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
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申请大病救助的步骤
到当地社保中心查询社保情况,准备相关材料如申请表、社保卡、身份证等,提交到社会保险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指定医疗机构申请治疗,并按规定时间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以上是大病救助政策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局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