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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残疾人士

包括因各种原因导致身体、智力或心理上有残疾的人员,需要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支持等特殊关照。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红色后代

指中国共产党党员和烈士遗属、革命干部、优秀共产党员和青年志愿者等家庭成员,享有一定的政策优待。

烈士遗属

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献身的烈士家属,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需要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优抚补助。

劳动模范

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享有荣誉和一定的政策优待。

贫困人口

因病、因灾、因残、因学、因婚等原因生活困难的人员,需要给予社会救助和政策扶持。

医疗保障

医疗费用报销:1—6级伤残军人,因治疗疾病以及7—10级伤残军人治疗旧伤复发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过后,符合政策规定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报销。

医疗救助:7—10级伤残军人、两参退役人员、三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复员军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医后救助。

定期免费体检:涉核退役人员,每两年由省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休养疗养:所有重点优抚对象,个人有休养疗养需求的,经个人申请,村(社区)及镇办审批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介绍信,由本人自行前往指定医院休养疗养,期间来回路途费用自理,休养疗养期间食宿及医疗费用全免。

伤残优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优先权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养老保障

重点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并且国家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抚恤和生活补助

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生活补助、护理费、医疗补助等标准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有所差异,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

这些优抚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并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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