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中国民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概述:
法律地位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涵盖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被称为“小民法典”。
内容关系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制度等内容,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效力关系
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
当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编纂过程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需要进一步统筹和系统整合。
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中国民法体系,互相补充与协调,推进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
司法解释
对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变化的部分,可以参照之前颁发的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中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吸收了民法通则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在效力上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