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 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后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其中,计费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在计算时,如果缴纳义务人减除了价款,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建议:
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仔细核算其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并确保减除的价款部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以符合相关规定并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