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具体来说,它是根据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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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 = (广告服务含税价款 + 广告服务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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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纳入本年度的经营费用,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按规定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税费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减除价款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