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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复核申诉期间对已经做出的人事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复核和申诉期间, 对已经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公务员法》第91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因此,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已经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将继续执行,除非有新的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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