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的保管年限规定如下:
永久保存
年度会计报表
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增值税作废发票及发票领用登记本
审计报告、税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外部鉴证报告
定期保存
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财务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其他重要财务、税务、人事、合同等档案
特定情况下的延长保存期限: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人事档案保存至劳动合同期满后2年
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合同档案保存至合同期满后5年
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如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开销户登记簿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保管期限仅为一般规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应以相关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