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也称为行政求偿,是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并通过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起到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作用。
行政追偿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先赔后追”,即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这种方式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行政追偿的条件包括: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即国家已经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未能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
行政追偿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初步决定和听取被追偿人意见等环节。
通过行政追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加谨慎、合法地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