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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也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

行政行为的类型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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