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普遍性原则
也称为普选原则,指一国内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数占到了全体年满法定选举年龄的公民总数的大多数。这意味着,凡具有本国国籍除正当理由以外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无记名投票原则
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意志。
差额选举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指选举制度应保障所有公民的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秘密性、直接间接结合、等额差额相结合等,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民主。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础,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