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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还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反右运动中,劳动教养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在青海,5000多女劳教人员中“非正常死亡”1000多人。没有死亡的女劳教人员所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难以想象。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然而,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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