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 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该罪行的刑罚如下:
一般情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指无权制作者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印章,无形伪造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入罪。
各省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以份数划线(一份以上)或其他严重情形(如五枚以上印章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