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玩忽职守罪。
认定玩忽职守罪,需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行为主体:
是否属于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表现:
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危害后果:
是否存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因果关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严重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