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基本格式,包括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版头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可以加“文件”二字或用括号标明文种,并用红色套印。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居中或左下方标注。
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后面跟签发人姓名。
版头中的分隔线:用于分隔版头各要素。
主体
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名称需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附件说明:位于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标注“附件”及附件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位于正文的右下方,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附注:对公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版记
主题词: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版记的下方,注明公文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此外,公文格式还要求:
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语言简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
字迹工整、排版规范。
使用纸张一般采用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为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文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便于公文的制作、传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