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详细规定,涵盖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定义、销售与劳务的定义、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外币结算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适用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货物与劳务的定义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如电力、热力、气体等。
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这些劳务,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外币结算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税率
17%税率:适用于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
13%税率:适用于粮食、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等
11%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等
6%税率:适用于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其他规定
纳税人按外币结算销售额,可以选择当天或当月汇率折合,一年内不变更
这些细则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指导,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税收管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