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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管理办法

诉讼费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组成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

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管理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诉讼费用监督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同时,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诉讼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诉讼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确保司法公正,并减轻社会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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