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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旧对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新旧对照表如下:

第一条

新法: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旧法: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旧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五条

新法: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旧法: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新法: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旧法: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新法: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旧法: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新法: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旧法: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十条

新法: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旧法:无此条款。

第十一条

新法: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旧法:无此条款。

其他条款

新法:新增电子发票的定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旧法:无相关条款。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发票管理方面的不断进步和规范化,特别是在电子发票和发票数据安全方面的严格要求。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务必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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