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并且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确需改变行政行为,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这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相对人有权信赖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财产。
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保护: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或客观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进行撤销、废止或改变。
赔偿或补偿: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无过错原则:
信赖利益应遵循无过错原则,除非行政机关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原则上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
综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它通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理信赖,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