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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

行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不能无原则地“抹稀泥”。

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指导其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其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得到尊重。

效率原则:

行政调解应简便、快捷、高效,提高工作效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公平原则:

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合理原则:

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保护诉讼权利原则:

行政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公正、效率、公平、合理和保护诉讼权利的原则,以确保调解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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