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常情况下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发票:
同样根据上述公告,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发票也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出口发票:
对于出口企业对外方开据的出口发票,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情况下,不适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即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特定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医院、军队、学校等不属于企业范畴的机构,在开具发票时也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综上所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包括购买方为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外客户,以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情况。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最新的税务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