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的一部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此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国有资产所有权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政府职责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该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