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旨在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适用范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适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
豁免情况: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转让原则
权属清晰:转让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况。
公开、公平、公正:转让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符合产业政策:转让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转让程序
审批程序: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信息披露:国有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转让相关信息。
交易方式:可以选择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
价格确定:转让价格应公允,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并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备案。
转让限制
转让数量限制:国有股东转让股份的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转让时间限制:在特殊时期(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波动等),国有股东的转让行为可能受到限制。
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办法为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