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外,对于“未足额缴费”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四川地区,有观点认为“未足额缴费”并不属于这一范畴,但在其他一些地区,法院可能支持劳动者因“未足额缴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因此,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仔细评估自身情况,并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