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行为可能会损害不知情的第三方(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约定或行为不能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确保交易活动的顺畅进行。
具体来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未经法定登记程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如果未经登记,同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交易中善意第三方权益的保护,确保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