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剩余债务。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受到影响。
决策与经营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企业名称标识
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
交易与竞争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与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散与变更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应当解散。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这些区别使得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责任、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适应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普通合伙企业更适合于需要高度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场合,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更适合于希望分散投资风险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