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该办法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保障生产安全。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管理原则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申请条件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一定要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许可证颁发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