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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死亡6人以下,或者重伤4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立案标准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导致有罪判决的;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导致无罪判决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有罪判决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导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

导致他人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导致审判、执行工作严重受阻的;

多次或多人枉法裁判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申请执行人精神失常的;

造成申请执行人自杀的;

其他严重后果的。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申请执行人精神失常的;

造成申请执行人自杀的;

其他严重后果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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