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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依据

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法过错定义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

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不属于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责任追究部门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根据各自作用承担责任。

上下级公安机关因指令错误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执法过错的,分别承担责任。

责任追究处理

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其他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选资格、通报批评等。

构成犯罪或严重错误的,撤销相关奖励,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程序

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可责成或直接查处。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相关部门调查后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被追究责任人员可申诉,申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最终决定。

终身追究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责任。

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纠正执法过错,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该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9年的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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