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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未实际发生销售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货物的主体仅限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自然人发生的上述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此外,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时,如果没有实际销售额,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认定和税务处理,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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