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免征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这些优惠时,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