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是中国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0条的规定制定,并于1986年4月28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共包含29条,主要内容包括:
森林资源定义: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内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分类:
森林分为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各类林地。
林种划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有林地管理:
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确保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植树造林: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植树造林活动,并确保造林质量。
森林采伐管理:
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
护林防火:
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
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责任:
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该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