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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确保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法定性: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审查程序:

再审的审查程序旨在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启动主体:

可以是由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或当事人基于诉权提起。

审理对象:

仅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审理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途径: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院长发现错误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监督:

最高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大代表议案:

人大代表可提出纠正错案议案。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提出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纠正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审判监督权包括对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次审查的权力。

审判监督程序与当事人申诉的关系:

当事人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重要材料来源。

申诉权人可书状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补救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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