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确保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法定性: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审查程序:
再审的审查程序旨在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启动主体:
可以是由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或当事人基于诉权提起。
审理对象:
仅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审理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途径: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院长发现错误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监督:
最高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大代表议案:
人大代表可提出纠正错案议案。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人民群众对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提出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纠正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审判监督权包括对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次审查的权力。
审判监督程序与当事人申诉的关系:
当事人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重要材料来源。
申诉权人可书状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补救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