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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罪犯身份

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罪犯。

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因身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等原因,需要就医治疗。

疾病情况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且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其他条件

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罪犯家属或监护人具有抚养或监护条件,并愿意承担保外就医期间的监护责任。

二、保外就医的程序

病情诊断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由罪犯本人、其亲属或监护人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核实其疾病情况。

填写申请表

罪犯家属或监护人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并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提交审批

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等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

同时将上述材料的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保证人担保

申请“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需要有一名保证人,保证人需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承诺在“保外就医”期间履行相关义务。

审批程序

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

“保外就医”期间,服刑人员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下接受治疗。

注意事项

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但对于因公致伤致残保外就医的,监狱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和救济金,并与罪犯本人和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若保外就医的条件消除(如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以上条件和程序均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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