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还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与职责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事故调查的程序与要求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罚则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附则
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