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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以下是规定的内容概要: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

辞退条件

企业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程序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申诉权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其他行为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确保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辞退时能够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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