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减免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免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其他相关减免
政府认可的残疾机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20%的减免优惠。
与残疾人有关的医疗费用、辅助器材、生活补贴等生活费可以全额免税。
残障人士外出旅游可以享受一定折扣,这些折扣也可以减免税金。
残疾人家庭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政策,如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税费抵免,对残障人士家庭额外收入的减税处理等。
减征幅度和申请时间
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