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的安家费 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因此 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这里所指的安家费是指按照特定文件规定发放的,例如《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安家补助费。
对于企业自行决定发放的员工安家费,这类费用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当年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可以选择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如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如果金额不超过5万元,则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5万元,其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签约期限(不满10年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综上所述,引进人才的安家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金额不超过5万元且符合特定条件)。建议在实际发放安家费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