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属探亲假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探亲假采取“基本假期+增加假期”形式:
军官从首次授衔、义务兵首次选改义务兵开始享受探亲假,服役不满20年的,年休假基本假期为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基本假期为30天。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和服役地区,可以视情增加年休假天数,增加天数为10天到60天不等。增加的休假天数不累加,按照可增加的最长时间执行。
军官、军士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等被探望人不在同一地生活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的基本假期有3种情况: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基本假期为40天。
符合探望其他探望人,本人未婚、离异、丧偶的,军官和中士以上军士基本假期为30天、下士基本假期为20天。
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其他被探望人的,如果配偶和其他被探望人在同一地生活的基本假期为40天、不在同一地的基本假期为45天。
军官、军士依据不同的工作地区或岗位,可增加10天或15天的休假天数。增加的休假天数不累加,按照可增加的最长时间执行。
年内同时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假期按照年休假、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这意味着不管自己是不是军属,只要和配偶不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就可以享受探亲假,一年一次,一次三十天。而这个假期,是给所有人员的,适用的也是一样的规定,并不是军属专属的。
《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
志愿兵(不含夫妻在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为30天,未婚的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15天。
对家在农村或有特殊情况的志愿兵,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可酌情一次分两次安排,差旅费按一次报销。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军属的探亲权益,具体实施时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执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