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三权”是指 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这一概念最早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并在后续的文件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阐释和落实。
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资格权: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宅基地的资格。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权分置”的目的是在保障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