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后果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延期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
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其他规定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