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工伤鉴定时限:
工伤鉴定一般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医疗期: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特殊情况下的鉴定:
如果工伤职工的病情在医疗期未满时已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