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特定人群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适当提高,但需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其他规定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但需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他们早日恢复健康。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