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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特定人群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适当提高,但需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其他规定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但需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鼓励他们早日恢复健康。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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