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二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三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30吨。
四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40吨。
五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此外,超限运输还有其他认定标准,包括: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
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在认定超限超载时,还需遵守以下要求: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超限超载而导致的公路损坏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