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定义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申请与审批
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和证件: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车辆行驶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对批准的超限运输,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运输管理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规定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