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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或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或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税。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预售许可或销售合同为准

在某些地方,如江苏的苏州工业园区和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或以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

这些规定确保了税务处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并考虑了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操作需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解释,以确保合规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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