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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依法加收的一种经济制裁手段。其具体规定如下:

加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方式

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免征情形

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应扣未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预缴结算补税: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与罚金

滞纳金与罚金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制裁手段,滞纳金主要是指因逾期缴纳税款而需额外支付的款项,性质类似于逾期利息,是对迟延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补偿;罚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

综上所述,税收滞纳金主要是为了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逾期缴纳税款而对国家财政造成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如税务机关责任、应扣未扣税款等,是可以免除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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