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存在多个版本,具体如下:
GB 18483—2001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主要规定: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要求为:
大型系统不低于85%。
中型系统不低于75%。
小型系统不低于60%。
GB 18483-2020(未实施)
修订内容:
将标准名称调整为《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收紧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
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GB 18483-2024(未实施)
最新修订:
新建企业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去除效率≥60%的净化设备,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餐饮企业如果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建议:
现有标准:GB 18483—2001仍然有效,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的饮食业单位。
新标准:虽然GB 18483-2020已经修订,但尚未实施。未来可能会发布新的版本,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密切关注最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情况。
地方规定:深圳市已经制定了具体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建议参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