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劳动保护或条件不符合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地,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情形,一些法院可能会基于劳动关系稳定性的考虑,对其做限制性的理解,认为仅存在“未足额缴费”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其社保权益,但不属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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