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这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多数人的意见将被采纳,而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决定。
此外,党章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人数接近且存在争议,除了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在下次再表决。如果经过表决后,属于未被采纳的少数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并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这一原则有助于集中正确意见,及时作出决策,统一思想和行动。同时,它也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确保党的决策既民主又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