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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不平等条约是指那些在签订过程中,由于实力悬殊,导致一方(通常是强国)能够对另一方(通常是弱国)施加不公平条件,从而严重损害后者主权的国际条约。以下是一些著名的不平等条约:

《南京条约》(1842年)

中国与英国签订,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

《虎门条约》(1843年)

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获得了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与中国签订,美国取得了英国在《南京条约》中的同样特权,并规定扩大领事裁判权,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天津条约》(1858年)

中国与英、法、美、俄签订,增开多个通商口岸,允许外国人进入内地,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等。

《北京条约》(1860年)

中国与英、法、俄签订,割让新疆,赔偿更多战争赔款,扩大外国领事裁判权等。

《马关条约》(1895年)

中国与日本签订,割让台湾和澎湖群岛给日本,赔款巨额,开放更多通商口岸等。

《辛丑条约》(1901年)

中国与英、美、俄、日、德、意、奥、西、荷、法、比等国签订,巨额赔款,禁止中国人民参加反帝运动等。

这些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导致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条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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